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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消費者內容

  • Date:2020-11-02
  • 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境外電商是否需要開立發票?
  •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彙整表

     

    買受人

    納稅義務人

    報繳方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

    境內自然人

    境外電商

    開立雲端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6條
    第32條

    2

    專營

    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營業人

    國內營業人

    購買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按期申報401申報書,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欄位,免予繳納營業稅。

    第36條

    3

    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營業人

    國內營業人

    按期申報404 申報書,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欄位,計算應納營業稅額。

    第36條

    4

    免稅營業人

    國內營業人

    按期申報403 申報書,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欄位,計算應納營業稅額。

    第36條

    5

    兼營營業人
    (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

    國內營業人

    按期申報403 申報書,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應納營業稅額。

    第36條

    6

    機關團體

    機關團體

    支付價款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第36條

    7

    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購買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

    免徵營業稅

    ------------------------------------

    第3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