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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法規 內容

  • Date:2019-01-21
  •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2點附件一、附件二、第8點附件四,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配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修正及因應稽徵實務作業需求,修正本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一、為利稽徵機關管理字軌號碼,定明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以按期配賦為原則,及得申請按年配賦各期字軌號碼之資格條件,以避免爭議。(第7點)
    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增列境外電商營業人使用雲端發票之字軌號碼配賦及開立作業規定,以資簡化。(第7點、第21點及第22點)
    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與第24條、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之1修正規定,營業人保存及提示憑證規範已有明定,爰配合刪除重複規定。(原規定第10點、第11點)
    四、考量上市(櫃)公司會計制度健全,兼具資訊及經營管理能力,爰修正第1項增列但書規定,放寬上市(櫃)公司申請擔任為加值服務中心者,得不受負債比例之財務條件限制。(第12點)。
    五、為強化加值服務中心管理及完善退場機制,明定其通知營業人改善異常紀錄處理保存年限、違反本作業要點之改善期間、申請延長改善期間與次數及停權期間。(第14點及第27點)
    六、考量買受人資訊化程度不一,部分買受人於整合服務平台、加值服務中心或自有之電子發票系統接收,確有困難,爰將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之實施期限修正至110年12月31日止。(第31點)
    七、配合稽徵實務酌作文字修正。(第18點、第19點、第20點、第24點及第26點)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詳如以下網址:http://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1411